平行进口第一案——LUX

联合利华在中国拥有“LUX”注册商标,并于1997年授权许可上海利华有限公司独占使用该商标。上海利华有限公司将该独占商标授权许可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备案,并于许多中国报章刊登了关于其取得该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声明。
1999年5月28日,广州某公司从泰国进口了895箱力士(“LUX”)香皂。上海利华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0日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广州公司。起诉状中声称,该广州公司未经授权进口和销售力士香皂的行为侵犯了其对LUX商标在中国的独占使用权。
该案被告辩称,其从泰国进口的香皂并非假货,并且其不知上海利华有限公司已取得LUX商标在中国的独占使用许可。该公司还称,他们是平行进口力士香皂,但中国法律并没有任何关于平行进口可构成商标侵权的规定。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因上海利华有限公司已作出许多关于其取得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的公开报章声明,被告应被视为知道上海利华有限公司对LUX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因此,销售平行进口的香皂构成侵犯上海利华有限公司的独占使用权。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进口的香皂是从商标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人处获得,法院拒绝采信被告关于其香皂是平行进口产品的辩解。
该案的判决引起了中国知识产权界专业人士和学者的激烈争论。

这个案子是中国司法机构涉及平行进口问题的第一案。对于平行进口,郑成思先生是主张不予限制,他的学生黄晖则依据现实情况主张限制。
欧盟内部不限制平行进口,但对于从欧盟外部进入的平行进口行为则以法院判例禁止了。
香港作为自由港是不限制平行进口的。
如果没有平行进口,我们就不可能有“水货”手机用了。
广东话里的水货并非是指货品质量上有瑕疵,而是说该货品是违反商标权人与分销商之间的约定而来到消费者手上的,水货与行货在质量上并无差异,只是在售后服务上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