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的期间和送达

一、期间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局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日、月 、年计算。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的日期。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从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交的文件或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二、送达
商标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撤销案件中涉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注册商标的,由代理其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商标代理组织负责有关文件的送达;
商标如果有数个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注册事宜的,由最近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负责有关文书的送达。
商标局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书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期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