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类(手动工具)SC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关于第42289814号“S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43840号
申请人: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今信商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阳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稍岗乡李石槽村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6日对第42289814号“S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申请人股东的在先著作权。二、“SC”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SC”商标系申请人所有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及广州市市场监管信息页;
2.温碧霞代言合同及授权书;
3.服装照片、宣传图片;
4.淘宝网页截图;
5.系列“SC”商标注册证及作品登记证书。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中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4-F-00153043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SC STYLECOLORBEAUTY ,作者和著作权人为邱建平,创作完全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登记机构为国家版权局,登记日期为2014年9月28日。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广州市市场监管信息页显示邱建平为申请人的股东。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申请人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具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4.申请人于2013年9月13日申请注册第13239773号“SC”商标,于2015 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的“SC”作品构图新颖,独创性较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和审理查明2能够证明申请人为“SC”作品的利害关系人,争议商标与“SC”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人提交证据5和审理查明4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将“SC”作品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已对“SC”作品在公开使用,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可知申请人曾邀请明星温碧霞代言“SC” 产品,被申请人有知晓“SC”作品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 申请注册与“SC”作品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SC”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